最新最齐全!23种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信息的情形

时间: 2024-09-10 05:18:08 |   作者: 绿化养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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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随着2021年11月新增一项“电子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信息”的要求,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已增至23项。

  提示 :对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,开具方可能面临处罚;而取得方,将有可能面临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。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九条:纳税人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非货币性资产、不动产,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
  按照发票管理法规规定,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,应当按规定填开相关栏目、项目,内容真实。特别是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后,要求在发票备注栏填写有关信息的规定增多,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有关信息的要求和规定,包括但不限于:

  此外,还应遵循所在地的省级(计划单列市)税务机关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备注栏的相关填写规定。

  如,广东省税务部门规定,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、服务时,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有关信息(包括出口合同号、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)。浙江省税务部门规定,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备注栏应顶格填写“出口业务”四个汉字,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(外币)及币种。

  在发票备注栏填写有关信息,是个说大也不大、说小也不小的事情,从防范税收风险的角度来讲,建议广大纳税人还是认认真真地对待、严格遵循的为好。而作为税务执法人员,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,对于一些并非实质性违反相关规定的瑕疵,给予一定的容错处理也未尝不可。

 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(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,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)于2021年11月16日发布的《关于明确国内信用证项下电子发票交单有关规则的公告》(〔2021〕第21号)第三条“电子发票开具和备注”规定:(信用证)受益人拟使用电子发票交单的,可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时,在电子发票备注栏完整注明“开证行名称”“信用证编号”“合同编号”字样并相应填写对应行号、编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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