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-(1995年10月12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。2002年7月27日依据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批改〈山东省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方法〉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》进行第一次批改;2004年11月25日依据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批改〈山东省人才市场办理条例〉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》第2次批改)第三十四条
--关于印发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归纳检验存案办理方法》的告诉--(鲁建房字〔2019〕34号)第二条
(7)开发项目供水管网建造合同、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备配套费缴清证明,或竣工检验合格证明(专营单位接纳手续)
(9)开发项目供电设备、管网建造合同、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备配套费缴清证明,或竣工检验合格证明(专营单位接纳手续)
(10)供热、燃气管网管网建造合同、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备配套费缴清证明,或竣工检验合格证明(专营单位接纳手续)
(13)执行《建造条件意见书》中关于修建(住所)产业化技能方面的要求的证明资料
(16)按规划及建造条件,配套建造的党群服务和政务办理、物业服务、教育、养老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备建造完结并移送的证明资料
(21)其他按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条件意见书》要求完结建造或移送的证明资料。
——现场请求:请求人直接到济南市莱芜行政服务批阅局建造窗口递送请求资料,资料完全、契合法定方式的,予以受理。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,应当场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
电线——网上请求:请求人进入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济南市莱芜区站点()进行网上申报。